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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三角债追讨提醒讨债的常用方法

2024/8/20 0:22:39      点击:
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自愿;


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


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法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冤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节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四、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五、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的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七、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八、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九、代位追偿法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