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角债追讨简述母公司与子公司债务关系
2024/3/15 22:34:56 点击:
在通常情况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通过有限责任原则成立的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相互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经济上,它们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资金、技术、品牌、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发展战略上,母公司都控制和管理着各子公司,但一旦发生债务关系,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却只能由各该子公司独立对其债务负责,母公司不承担责任。这样,如果子公司破产,而其破产财产又很少,子公司债权人基本上得不到偿付的情况下,他们能否就母公司的财产提出债权要求,就成了一个非常复杂而又难以处理的法律问题。
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系,各国一般没有统一的专门法律予以调整。多数情况下,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无法律的依据。但考虑到母子公司间经济关系的特殊性,严守有限责任原则,就使跨国公司、集团公司各实体的法律责任与它们的经济联系相分离,因此,有些国家的破产法或公司法虽然仍坚持将有限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原则,但在实践中往往也采取一些例外的作法,使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担负一定的责任。表现形式有揭开公司面纱、多国企业整体责任、严格责任、公司集团法的专门规定等。 在博帕尔案的求偿中,原告向美国法院提出的起诉书就主张追究多国企业的责任,认为实际上只有一个实体――多国企业整体,造成损害的多国企业应对这种损害负责任。
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系,各国一般没有统一的专门法律予以调整。多数情况下,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无法律的依据。但考虑到母子公司间经济关系的特殊性,严守有限责任原则,就使跨国公司、集团公司各实体的法律责任与它们的经济联系相分离,因此,有些国家的破产法或公司法虽然仍坚持将有限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原则,但在实践中往往也采取一些例外的作法,使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担负一定的责任。表现形式有揭开公司面纱、多国企业整体责任、严格责任、公司集团法的专门规定等。 在博帕尔案的求偿中,原告向美国法院提出的起诉书就主张追究多国企业的责任,认为实际上只有一个实体――多国企业整体,造成损害的多国企业应对这种损害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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