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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欠款追讨之企业破产债务如何清偿

2024/3/8 23:28:32      点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明确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不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宣告破产的,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财产清算和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企业破产法还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